在校学生实习受伤, 责任由谁承担?
情景案例
小郭是某技术学校在校学生, 毕业前, 被学校推荐到某塑料厂实习。实习期间, 小郭在下班回家路上发生车祸, 受伤较为严重。小郭为此花去住院医疗费3万元, 经法医鉴定, 被确诊为9级伤残。当小郭找到学校及酒店要求损害赔偿时,酒店认为, 小郭的伤害完全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 应由他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学校认为酒店要承担一定责任, 但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请问: 对于小郭的受伤, 应该向谁主张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实习生的工伤问题。
对于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 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 实习生只是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 目的是通过社会实践进而熟悉和巩固其书本知识, 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也不能因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实习生受伤, 应当按照民事侵权的相关规定, 根据其受伤时的情形, 分析其在受伤过程中的过错程度, 由本人、实习单位和学校三方进行责任分担。我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 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 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本案中, 郭某作为在校学生, 不是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 与用人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 其意外受伤应当根据实习单位和学校之间的约定承担责任。
维权指南
就用人单位而言, 在使用实习生时, 应当为其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避免发生意外; 同时, 在与学校签订实习协议时, 应当尽可能地将保险赔付标准之外的责任约定清楚, 避免发生事故后争执不清。
法条链接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 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 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 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 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