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构成商业秘密吗?
2026年01月23日
61.
企业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构成商业秘密吗?
情景案例
丁某为某化工公司研发总监, 为公司主持研发了某新型产品, 该产品配方没有申请专利。公司没有建立保密制度, 与研发部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保密义务。 2010年5月, 丁某携公司其他几位技术人员离开公司自行成立另外一家公司, 并开展与上述新型产品相类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某化工公司知悉后, 便以丁某及其新成立的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100万元。
请问: 化工公司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违反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这一规定, 商业秘密必须是秘密信息, 如果被公众所知晓, 就不是秘密了。因此, 用人单位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否则很难证明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本案中, 化工公司没有在内部专门建立保密制度, 也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导致该配方可能被公司所有的员工都接触, 因此不能称该配方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化工公司如果从保密的角度提起诉讼, 其主张很难获得支持。
维权指南
就用人单位而言, 对于有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 必须采取一定措施, 将知晓和接触该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否则就不成为秘密; 同时, 应当与劳动者进行保密约定。
法条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