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构成商业秘密吗?

61. 企业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构成商业秘密吗?

情景案例

丁某为某化工公司研发总监, 为公司主持研发了某新型产品, 该产品配方没有申请专利公司没有建立保密制度, 与研发部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保密义务。 20105, 丁某携公司其他几位技术人员离开公司自行成立另外一家公司, 并开展与上述新型产品相类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某化工公司知悉后, 便以丁某及其新成立的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100万元

请问: 化工公司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违反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这一规定, 商业秘密必须是秘密信息, 如果被公众所知晓, 就不是秘密了。因此, 用人单位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否则很难证明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本案中, 化工公司没有在内部专门建立保密制度, 也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导致该配方可能被公司所有的员工都接触, 因此不能称该配方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化工公司如果从保密的角度提起诉讼, 其主张很难获得支持。

维权指南

就用人单位而言, 对于有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 必须采取一定措施, 将知晓和接触该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否则就不成为秘密; 同时, 应当与劳动者进行保密约定。

法条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