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什么时候终止?
情景案例
2014年8月, 某房地产公司承接一项工程。 2014年9月, 某房地产公司与建筑工人赵某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双方约定待项目工程验收完成之日,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由于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该项目建设进度较慢。2015年3月, 公司领导要求赵某自行申请离职, 否则就要辞退他。赵某认为, 当初自己与公司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该项目未完成, 公司无权辞退我。
请问: 赵某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该劳动合同中, 当双方约定的某项工作完成时, 即为劳动合同履行完毕之时。工作未完成, 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本案中, 赵某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在项目工程验收完成之日到期终止, 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公司在项目工程尚未完成之时提前解除与赵某的合同, 不符合双方的约定, 也没有法定的解除理由, 故赵某的说法是正确的。
维权指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以某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时, 双方应当尽可能地将工作任务的完成标准予以细化和明确, 避免就什么时间是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间发生争议。此外, 该类合同终止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