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员工违反公司制度, 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吗?
情景案例
2015年5月, 彭女士与深圳某公司签订2年期的劳动合同, 从事岗位为客服经理。公司规定, 员工月度累计5次迟到或早退均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2015年12月, 彭女士累计迟到8次, 公司人事部以彭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书面通知彭女士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彭女士收到通知后, 告知人事部自己刚刚怀孕, 并提供医院体检报告, 希望公司能多多理解。公司认为, 彭女士虽然怀孕, 但是其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存在正当理由。
请问: 在这种情况下, 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对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前解除合同。其中, 第四十条包含了三种情况: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是有关裁员的规定。从表面上看,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似乎是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 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并没有区分劳动者是否怀孕。因此,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 只要确实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且属于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情形以及可以提前解除的情况, 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 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 彭女士已经属于严重违反, 并符合解除的情形, 公司是可以进行解除的。
维权指南
怀孕女职工应当意识到, 虽然我国对于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仍然需要遵守。劳动者怀孕后,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与其身体强度相当的工作任务, 但并不表示劳动者就可以随意上下班。当然, 用人单位在进行处理时,首先要有规章制度, 并且该制度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向劳动者公示, 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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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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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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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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