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仲裁管辖地吗?

228. 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仲裁管辖地吗?

情景案例

20154, 江某与广州某投资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时, 江某发现在用人单位一栏中, 合同上写的是广州某投资公司”, 但在争议解决方式一栏中写的由深圳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江某质问公司原因,公司没有明确答复公司领导对江某说: 这是公司格式合同, 一直以来都没变,如果认可就签, 如果不认可也不勉强江某心存疑惑, 但为了尽快就业还是签了合同。 201512, 双方发生劳动纠纷

请问: 某投资公司和江某约定的劳动仲裁管辖地有效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问题。

发生劳动争议, 由哪个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管辖, 涉及对当事人是否方便的问题。有些用人单位, 为了给劳动者制造维权障碍, 利用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优势地位, 强行约定对其有利的管辖地, 人为地给劳动者维权造成不便。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地点, 用人单位所在地通常指用人单位注册的地址。由于劳动者可能被用人单位安排到指定地点工作, 上述两地的仲裁委员会均有管辖权, 由劳动者在提起仲裁时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 江某与广州某公司签约, 其履行合同如果也是在广州, 那么双方约定由深圳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就是无效约定, 对江某没有约束力。

维权指南

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往往由用人单位事先拟订, 没有修改的余地。发生纠纷后, 劳动者应当在单位所在地和自己实际工作所在地进行选择, 以方便自己为原则, 确定提起劳动仲裁的地点。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