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拒绝调岗位, 企业能否开除?
情景案例
张某是上海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一名操作工, 2010年3月入职, 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入职时, 公司将张某安排在印刷车间工作。半年后, 张某独立操作。 2010年11月, 张某在一个月内工艺安排多次出错, 导致印刷产品质量有瑕疵, 公司认为张某不能胜任工作, 故准备将其工作岗位调整至相对比较简单的手工岗位, 并向其发出了书面的《岗位调整通知书》 , 通知其自2010年12月1日起到手工部门报到。
张某对公司的调岗决定表示不服, 不愿意去手工部上班。公司表示这是合理的工作安排, 希望张某配合。 2010年12月1日, 张某不但没有去公司的手工部报到, 而且没有出勤。公司与张某电话沟通, 希望张某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 到公司手工部报到, 但是张某表示公司无权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鉴于第二天张某仍未来上班, 公司向其发出书面的《上班通知函》, 希望张某先回公司上班, 但一周后张某却依然未到公司上班。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以张某连续旷工3日以上,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 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张某对公司的解除决定表示不服, 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问题。
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 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 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变更。这种变更可能是工资薪酬、工作时间、地点的变更, 也可能是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的变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进行变更。如果未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即单方变更, 存在着因为排除劳动者权利可能被确认为无效的风险。但是, 该法同时也规定, 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如果在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表明, 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进行工作岗位变更的, 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本案中, 张某在一个月内多次出现工作失误, 是否如公司所称是不能胜任,需要司法部门审理后确定。如果确定是不能胜任, 则公司有权进行单方调整工作岗位, 张某拒不报到也不上班的行为, 属于对企业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 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如果经审理后不能确定张某属于不能胜任, 则公司单方调岗的行为即违法, 与之相对应,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因此而违法。尽管张某后期存在着拒不报到也不上班的行为, 表面上是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究其原因, 仍然是公司单方变更违法在先。
维权指南
不能胜任属于一种主观评价, 用人单位要慎用它作为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就证据而言, 用人单位要尽量向司法部门提供考核标准、岗位职责、劳动者的日常表现、考核结果等, 并尽量用数字的形式来进行说明, 以确定该劳动者属于不能胜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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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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