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人变更, 劳动合同需要重签吗?
情景案例
彭女士于2014年8月入职某信托公司, 该公司与彭女士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16年11月, 公司因股权转让等原因变更投资人, 并且成立新的领导层。投资人变更后, 公司提出与所有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绩效薪酬等要作相应调整。与旧的劳动合同相比, 彭女士觉得新的劳动合同对自己不利,收入会大幅减少。
请问: 彭女士可以不与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投资主体变更的问题。
投资主体变更, 只是公司的股东发生变更, 公司并没有消失, 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 发生变化的只是公司的内部投资人, 公司作为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 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影响。本案中, 公司要求重新签署劳动合同, 其实质是对现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劳动合同一经双方合法订立,除非具备法定原因或满足约定条件, 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 否则不能单方变更。
因此, 彭女士可以不与公司重新签订合同, 一旦发生争议, 彭女士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继续履行现有的劳动合同。
维权指南
就劳动者而言, 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后, 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同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无权强行变更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争议, 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并请求继续履行现有的合同。
就用人单位而言, 如果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尽量达成共识。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 应当依然履行现有的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 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