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情景案例
许先生在某医药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10年3月1日, 许先生与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到期。 2012年3月1日, 公司人事部通知许先生续签劳动合同,并将其升任为销售经理, 月基本工资比原来多一半。但是, 公司同时规定, 新上任的管理人员必须有3个月的试用期。
为升职加薪, 许先生没多想就与公司续签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并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由于销售业绩不佳, 2012年5月10日, 公司以许先生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并不给予任何补偿。为此, 许先生专门找相关专家咨询, 得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是违法的, 于是向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
请问: 某医药公司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合法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试用期的约定问题。
由于试用期与转正后的待遇、解除条件等均存在着区别,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 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来侵犯劳动者的权益。这里的“一次”, 既适用于续签劳动合同时, 也适用于劳动者在离职后再次被录用。
本案中, 许某已履行完一轮劳动合同, 公司不仅同意与其续签新一轮合同,而且将其职务予以提升, 说明许某完全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 公司再要求其试用3个月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应当被确认为无效。
维权指南
就劳动者而言, 在与用人单位续签合同时, 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再次试用, 应当向用人单位指出该情形违法。如果用人单位坚持再次试用, 劳动者可适时维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要求主张赔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在劳动者已转正之后, 不能再次要求劳动者试用, 而应当根据劳动者转正后实施的考核标准与方法进行考察, 否则会受到惩罚性的赔偿,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 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