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可以要求派遣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吗?
情景案例
叶某是某软件公司技术总监。 2013年2月, 叶某通过劳务派遣加入某软件公司工作, 工作期限为2年。 2015年2月, 叶某向某软件公司提出, 合同到期后将离开公司另谋高就。由于叶某掌握了某软件公司较多核心技术秘密, 某软件公司担心叶某离职后会泄露这些秘密信息, 于是要求叶某在办理工作交接时补签一份竞业限制协议。
叶某认为, 自己并非某软件公司的员工, 于是拒绝签收这份对自己不利的协议。
请问: 叶某可以拒绝签订这份竞业限制协议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竞业限制问题。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 劳动者与派遣单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派遣协议建立派遣业务关系, 劳动者虽然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 用工单位也对劳动者履行管理义务, 并根据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竞业限制是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的条款。
本案中, 叶某与软件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软件公司可以提出要求叶某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但叶某有权拒签。
维权指南
对于某些用工单位而言, 有时确实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 比较妥善的方法是在与派遣公司签署派遣协议时, 要求派遣公司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并将此作为建立派遣关系的前提。此外, 需要说明的是, 如果劳动者同意与用工单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 但协议对双方仍有约束力。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 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以下称用工单位) 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