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可以同时要求赔偿金与补偿金吗?
情景案例
2010年2月, 吕某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12年3月, 吕某在一次意外车祸中受伤, 造成全身多处受伤。吕某受伤后, 不能再从事原来的繁重工作。 2012年5月, 机械公司以吕某无法胜任公司工作为由, 提出与吕某解除劳动合同, 要求吕某下个月不用来公司上班。吕某不服, 认为公司在他最困难的时候解除合同违法, 于是到本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 要求公司向他支付赔偿金与补偿金。
请问: 吕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 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上述规定, 即为通常所讲的双倍经济补偿。(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 吕某的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与吕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构成违法解除。吕某未选择要求继续履行, 而是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和经济补偿。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后, 公司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
维权指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后, 应当根据自己的情形考虑是主张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还是要求支付赔偿金。选择赔偿金的, 不能再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 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