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拒绝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员工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
情景案例
2012年9月, 蓝先生被某连锁公司录用, 双方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作岗位为加盟店经理。蓝先生同意根据公司的工作需要, 可以随时在全国各地出差。 2013年5月10日, 公司通知蓝先生去海口为加盟商筹备新店, 蓝先生以身体不舒服为由拒绝。 2013年5月31日, 蓝先生向公司书面提出离职申请, 但公司不予批准。 2013年7月1日开始, 蓝先生不再回公司上班。
2013年7月10日, 蓝先生成功被某集团公司录用, 月薪2万元, 但该公司要求蓝先生携带原公司离职证明等材料于2015年7月20日下午2时报到。因为原公司不同意给蓝先生提供离职证明, 导致新公司决定不录用蓝先生。
请问: 蓝先生可以要求原公司赔偿损失吗?
案例分析(https://www.daowen.com)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证明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没有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 根据该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来看, 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不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来专门约定。
本案中, 蓝先生原来的公司不同意给蓝先生提供离职证明, 导致新公司决定不录用蓝先生。原公司已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蓝先生因此受到的损失, 应当由原公司进行赔偿。
维权指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拒绝开具离职证明时, 应当及时投诉,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予以改正。对于因此受到的损失, 劳动者要提供包括与新公司的洽谈记录在内的证据, 证明因没有离职证明导致新公司不予录用, 其失业期间的工资损失应由原公司承担。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