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通知发出后又撤销, 给求职者造成损失怎么办?
情景案例
许某于2016年3月1日接到某集团公司录用通知书, 要求许某于2016年4月1日携带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学历证、原单位离职证明等到公司报到。通知书明确了单位聘用意向、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合同期限等情况。由于该集团公司实力雄厚, 对许某来说可能是一个重要机遇。于是, 许某于3月15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办理离职手续。
但是, 2016年3月20日, 某集团公司突然通知许某, 因公司内部原因取消对他的录用。
请问: 许某可以要求录用单位赔偿损失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订立劳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方严格履行自己的承诺和义务, 不得出尔反尔。如果任何一方违反该原则,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本案中, 许某接到某集团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后, 在该集团公司撤回录用通知之前, 出于对该集团公司的信任, 已经向原单位提出辞职并已办理离职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 某集团公司拒绝与许某签订劳动合同, 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虽然许某与某集团公司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但许某基于对某集团的信任而产生的损失, 应当由该集团公司进行赔偿。
维权指南(https://www.daowen.com)
就劳动者而言, 在收到新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录用通知或者offer时, 应当慎重对待, 不要急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避免新单位反悔; 同时, 应当及时向新单位发出书面承诺, 表明自己同意录用条件, 并愿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到。一旦新单位反悔, 应当勇于维权, 并提供自己在原单位的收入证明, 要求新单位赔偿损失。
就用人单位而言, 在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或offer后, 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撤销要约, 以避免不必要的仲裁或诉讼。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 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