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通知发出后又撤销, 给求职者造成损失怎么办?

21. 聘用通知发出后又撤销, 给求职者造成损失怎么办?

情景案例

许某于201631日接到某集团公司录用通知书, 要求许某于201641日携带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学历证单位离职证明等到公司报到通知书明确了单位聘用意向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合同期限等情况由于该集团公司实力雄厚, 对许某来说可能是一个重要机遇于是, 许某于315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办理离职手续

但是, 2016320, 某集团公司突然通知许某, 因公司内部原因取消对他的录用

请问: 许某可以要求录用单位赔偿损失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订立劳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方严格履行自己的承诺和义务, 不得出尔反尔。如果任何一方违反该原则,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本案中, 许某接到某集团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后, 在该集团公司撤回录用通知之前, 出于对该集团公司的信任, 已经向原单位提出辞职并已办理离职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 某集团公司拒绝与许某签订劳动合同, 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虽然许某与某集团公司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但许某基于对某集团的信任而产生的损失, 应当由该集团公司进行赔偿。

维权指南(https://www.daowen.com)

就劳动者而言, 在收到新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录用通知或者offer时, 应当慎重对待, 不要急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避免新单位反悔; 同时, 应当及时向新单位发出书面承诺, 表明自己同意录用条件, 并愿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到。一旦新单位反悔, 应当勇于维权, 并提供自己在原单位的收入证明, 要求新单位赔偿损失。

就用人单位而言, 在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或offer后, 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撤销要约, 以避免不必要的仲裁或诉讼。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 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