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辞退即将退休的老员工, 合法吗?
情景案例
徐某于1960年出生, 是某水泥厂的老员工, 1990年开始在该水泥厂上班, 至今已有20多年。目前, 水泥厂由原来的小作坊已发展成为年销售额数亿元的大型企业。 2017年8月, 由于企业效益变差, 为减少企业负担, 水泥厂决定进行一次大裁员。
请问: 徐某作为即将退休的老员工, 也会被裁减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即将退休员工的合同解除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 或者在进行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况下, 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后, 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裁员。但是, 该法第四十二条同时规定, 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五年, 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不能被列入裁员的范围。
本案中, 徐某已57岁, 临近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水泥厂不能将他裁减掉。
维权指南
有些劳动者, 由于其本人或工作岗位的特殊性, 《劳动合同法》对其给予了更加严格的保护, 通常情况下不能被裁员或解除。
对用人单位而言, 在作出裁员或单方解除决定时, 应当对涉及的劳动者进行调查摸底, 准确掌握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避免因操作失误而构成违法解除。
对劳动者而言, 如果用人单位欲对其裁员或解除时, 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证据给用人单位, 证明自己属于特殊保护的对象。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可以裁减人员: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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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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