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对同事性骚扰, 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102. 员工对同事性骚扰, 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情景案例

20143, 刘某入职某科技公司, 技术总监。 20141015, 公司接到员工林小姐反映, 刘某采用语言挑逗及趁对方不注意触摸臀部等方式, 对其多次实施性骚扰公司调查确认上述行为后, 多次找刘某谈话, 但刘某拒不接受教育。 2014111, 公司再次接到员工林小姐的投诉, 称刘某趁公司没人时再次触摸她的臀部, 并威胁她不要乱说, 否则对她不客气。 2014112, 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

刘某不服, 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于是向本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请问: 刘某的请求能得到仲裁委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性骚扰问题。

近年来, 男性员工在工作场所内对女员工进行性骚扰的情况时有发生和报道,国家虽然作出了禁止性骚扰的相关规定, 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 但并没有对什么情况是性骚扰作出准确的定义, 这也导致许多用人单位没有将禁止性骚扰列入劳动纪律当中。但是, 由于性骚扰是一种违反基本行为道德准则的行为, 侵犯了被骚扰妇女的人格尊严, 违反了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 应当属于劳动纪律中当然禁止行使的行为。即使没有被列入劳动纪律当中, 只要查证属实, 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被骚扰妇女的人格尊严、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挽回不良影响等, 有权对骚扰员工进行违纪处理。如果该劳动者拒不改正的, 用人单位可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 经公司调查核实, 刘某多次对林小姐进行性骚扰, 侵犯了林小姐的人格尊严, 破坏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 且在公司指出后拒不改正, 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 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维权指南

由于性骚扰日渐增多, 就用人单位而言, 在制定员工手册、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时, 建议采用定义和列举的方式, 将性骚扰列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禁止行为。

受骚扰的劳动者要注意对性骚扰证据的保留, 如图片、视频、音频等, 并应当及时向单位投诉, 通过单位调取监控获得证据。

法条链接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 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