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饭堂摔伤, 能否认定为工伤?
情景案例
2013年8月, 范女士与某皮鞋厂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但没有给范女士办理工伤保险。 2013年10月10日中午12点10分, 因为工厂食堂地面有水湿滑,范女士在工厂食堂用餐后行走时不慎摔倒, 致使头部受伤, 共花费医疗费5万元。2013年11月, 范女士向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被认定为工伤。该工厂领导不服, 认为范女士受伤并非在工作场所内, 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撤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请问: 范女士的受伤, 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而引起的工伤认定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认定确定的基本要求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职工在饭堂摔伤, 表面来看, 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也和工作原因无关。但是, 社会生活存在着复杂性, 不可能“一刀切”。因此, 条例规定,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就职工就餐而言, 其目的是下午继续上班, 与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有一定的关联性; 职工就餐的是单位内部食堂, 不在单位外部, 与工作场所相关联; 职工在单位内部食堂就餐的行为, 本质上仍然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事实上, 该行为与劳动者上下班的行为并没有太多区别, 都属于与工作有关的行为。上下班行为发生在单位外部尚且可以认定为工伤,何况发生在单位内部的就餐行为?
本案中, 范女士在单位内部食堂就餐时受伤, 应当认定为工伤。
维权指南
用人单位除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以分解工伤风险外, 如果为劳动者提供就餐服务的, 应当尽量保证就餐环境和食物的安全, 做好提示或警示工作, 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https://www.daowen.com)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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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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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四) 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 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