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 女职工工资是多少?
情景案例
冯某是东莞某外企职员, 月工资4000元, 其中基本工资2500元/月, 岗位津贴1200元/月, 午餐补贴300元/月。 2015年8月, 冯某怀孕, 并于2016年5月开始休产假。本来生小孩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 但冯某与公司就产假待遇发生分歧。公司人事部认为, 产假3个月, 冯某在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 公司只同意每月发放基本工资2500元。冯某不服, 要求公司必须按4000元/月的工资标准给自己发放工资。协商无果后, 冯某于2016年8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请问: 请问冯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产假工资问题。
产假是女职工依法享受的权利, 具有带薪性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在实行生育保险之后,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从上述规定来看, 用人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的,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转化成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考虑到许多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时往往是按当地社保的下限基数缴纳, 生育津贴与劳动者的产假前工资往往存在一定的差额, 原则上该差额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
本案中, 公司是否为冯某缴纳生育保险不清楚, 假定公司未缴纳的话, 应按冯某产假前的工资予以发放, 公司每月只发放基本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
维权指南
女职工在维权时, 应当知晓, 产假工资和社保部门发放的生育津贴只能获得一项, 不可兼得。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 生育津贴由社保部门发放给用人单位, 如果这其中有差额的话, 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条链接(https://www.daowen.com)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 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