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 员工私人物品被企业扣押怎么办?
情景案例
2015年6月, 张某与某酒店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工作岗位为厨师, 包吃包住, 月薪4000元。 2015年11月1日, 张某觉得工资太低, 于是在领取10月工资后向酒店老板赵某提出辞职。可赵某告诉张某: 酒店请到人后才能辞职, 否则会严重影响酒店的正常运营。
2016年12月1日, 张某重新找到月薪6000元的工作, 新的用人单位通知他12月10日上班。但是, 此时酒店还没有请到人。张某认为, 其已经提前30天向赵某提出辞职, 现在可以随时离开, 赵某无权阻拦他。可没想到, 当他想整理放在宿舍内的私人物品一走了之时, 赵某却强行把这些东西扣留起来, 并要求张某继续留下工作, 直到找到新的厨师才能走。
请问: 张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https://www.daowen.com)
本案涉及员工离职问题。
劳动者在合同期内辞职是常态问题, 但实践中, 有些用人单位由于与劳动者有矛盾, 或者其他原因, 往往拒绝配合劳动者正常办理离职手续, 甚至于扣押劳动者的物品。殊不知, 这样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 张某提前30天提出辞职, 未违反法律的规定, 公司扣押张某的私人物品已违反法律规定, 张某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维权指南
劳动者投诉时, 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投诉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详细说明被扣押的个人用品以及该用品对个人生活或就业的影响。对于证书一类被扣押的, 如果影响到再次就业, 可以就损害部分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