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 企业可以随时辞退员工吗?
情景案例
朱女士与某家政公司于2011年7月1日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结束, 如果朱女士通过公司考核即可转为正式员工。2011年7月20日, 公司通知朱女士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并叫她明天就不用来上班了。朱某询问辞退原因, 公司表示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不需要理由, 公司可以随时辞退员工。朱某不服, 于是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请问: 朱某的请求能得到仲裁委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试用期内的合同解除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只有三种情形下, 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种情形, 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第二种情形, 根据该法第四十条第 (一) 项的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第三种情形, 根据该法第四十条第 (二) 项的规定,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除这三种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本案中, 公司如果不能证明朱某存在上述三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属于违法解除, 朱某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维权指南
就劳动者而言, 应当知道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的,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时, 应当及时维权, 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由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在解除试用期内员工时, 应当遵守法律有关解除的规定, 不得随意解除。即便解除, 也应当告知劳动者理由。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 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