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30天内不申请工伤认定, 有什么后果?
情景案例
苗某是东莞某五金厂工人。 2013年10月, 苗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 被医院诊断为3条肋骨断裂, 共花医疗费12000元。为逃避责任, 企业隐瞒苗某工伤。2013年12月, 刘某治愈出院, 要求企业申报工伤认定, 但遭到拒绝。企业认为,刘某受伤已经超过1个月, 企业现已无权申报。无奈之下, 苗某自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
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告知苗某: 工伤发生后, 企业应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超过30天未提出申请, 工伤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如工资、住院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均由企业承担。
请问: 苗某工伤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企业承担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工伤未申报的后果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等发生事故伤害后,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 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 实践中, 有些用人单位担心申报工伤后受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往往会采用隐瞒不报或拖延申报的方式, 导致劳动者不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同时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本案中, 苗某发生工伤后, 公司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也没有申请延长, 因此对于在此30日内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承担。
维权指南
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发生工伤后,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 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 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