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如何维权?

192. 企业不给 员工购买社会 保险, 如何维权?

情景案例

20109, 高某入职广州某文化公司, 担任编辑一职双方合同约定月工资6000, 并承诺五险一金” 。 201011, 高某发现, 公司所谓的五险一金均包含在6000元内, 公司没有额外付费为他购买五险一金” 。高某提出异议后, 公司提出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五险一金由公司缴纳, 但高某实际到手工资减少为5390

请问: 在这种情况下, 高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https://www.daowen.com)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有关社会保险的维权问题。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一项法定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提起诉讼, 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给劳动者造成损失, 应当由用人单位予以赔偿。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并不免除劳动者本人也要承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个人承担的部分, 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

本案中, 高某与公司合同约定月工资6000元, 并承诺“五险一金” 。该承诺应视为公司为高某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其后公司没有额外付费为他购买“五险一金”, 高某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投诉。公司为高某缴纳社会保险后, 高某工资减少, 该减少是否合法需要结合当地的“五险一金”缴纳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根据当地规定的个人承担比例, 扣除高某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 余额与工资数额吻合, 则公司没有违反规定; 如不符合, 则公司违法。

维权指南

“五险一金”中,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均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按比例缴纳, 各地执行的标准和细则有一定的区别。劳动者应向当地社保经办部门详细咨询本人应承担的比例。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 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 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 申请调解仲裁, 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 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 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 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