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 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试用合同吗?
情景案例
徐某独自一人到北京找工作, 经过笔试、面试后, 某公司决定于2012年6月招用徐某为业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前, 人事部经理对徐某说:“按公司规定, 新员工要签订3个月的试用合同, 试用期月工资为1000元, 如果试用合格, 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此后双方签订了2012年6月至8月的3个月试用合同。试用期结束后, 公司认为徐某的表现欠佳, 要求延长3个月的试用合同, 试用期间待遇不变。徐某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提请劳动仲裁。
请问: 某公司与徐某签订的试用合同有效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试用期的约定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试用期期限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如果只约定了试用期, 试用期不成立, 试用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本案中, 某公司与徐某仅签订了试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 该试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应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有关试用期限的约定无效。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维权指南
对于劳动者而言, 谨防被用人单位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在用人单位仅签订试用合同时, 要向用人单位提出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对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后再次延长或约定试用期的, 应当通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的方式及时维权, 并注意搜集和保留工资支付凭证, 以便主张赔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不能用试用期协议代替劳动合同, 也不能随意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内如果员工不合格的, 应当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合格的, 应当及时转正, 且已履行的试用期应当算入劳动合同期限中。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 应当及时予以补缴, 否则风险极大。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 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