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返聘原单位工作遇车祸, 是工伤吗?

209. 退休职工返聘原 单位 工作遇车祸, 是工伤吗?

情景案例

冯某就职于北京某制药公司, 担任财务总监一职由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于2015731日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当天, 公司返聘冯某继续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工资待遇不变, 并与张某签订劳务协议》 , 协议期限为2015731日至2016731

20151110, 冯某在下班路上不幸发生交通事故, 共花去医药费2万元事后, 冯某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 享受工伤待遇公司表示, 冯某属于退休人员, 不能够享受工伤待遇, 医药费只能由自己负责冯某不服, 遂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请问: 冯某的受伤, 能认定为工伤吗?(https://www.daowen.com)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

随着城市人口的老龄化, 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对于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实践中争议不断。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终止。换言之, 此时的劳动者已经不再具备劳动者的资格。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达到退休年龄, 其二是缴纳社会保险费达一定的年限。两者缺一不可,也就是说, 劳动者仅仅达到退休年龄, 并不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国务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合同终止。显然, 就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明确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这一解释, 如果劳动者并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 仍然属于劳动关系。

本案中, 冯某已达到退休年龄, 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 但冯某是否有社会保险、是否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案例中未有披露。如果冯某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则其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 不能要求工伤认定;如果冯某没有开始享受养老待遇, 其与公司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维权指南

需要说明的是, 由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间的不同规定, 导致实践中部分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存在不同的认识。有劳动部门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达到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 即意味着退休人员不能再作为劳动者, 因此也不能申请工伤认定。此外, 目前的社保经办系统, 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是无法办理工伤保险缴纳的, 这也是部分劳动行政部门不认可的原因之一。因此, 退休人员在发生工伤后, 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以此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