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孕期调整工作岗位的, 企业可否降低其收入?

165. 女 员工孕期调整 工作岗位的, 企业可否降低其收入?

情景案例

万某于20145月进入某公司工作, 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万某的工作岗位为营销总监, 月工资为8000。 201512, 公司以万某已怀孕4个月, 不能再从事营销总监工作为由, 向她发出岗位转换通知书, 将万某从营销总监调为跟单文员, 月工资降至3000万某不服, 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告知万某, 如不同意, 可以提出辞职与公司协商无果后, 马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问: 公司单方面降低万某工资收入, 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对怀孕女职工的调岗调薪问题。

实践中,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特殊保护,为了降低劳动成本, 往往会在女职工怀孕后, 以关心女职工为由, 将其工作岗位予以调动, 并根据薪随岗变的原则, 同时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在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下, 往往又会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劳动者辞退。这样的做法其实是错误的。我国法律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 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如果女职工在孕期确实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同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 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包括工作岗位和薪资报酬。

本案中, 公司在万某怀孕的情况下, 未经协商, 擅自将万某的工作岗位、职级和报酬进行单方变更, 已违反法律规定。

维权指南

用人单位在对怀孕女职工进行调整工作岗位时, 应当遵循合法与合理的原则,同时不要降低劳动者的职级和劳动报酬, 并尽量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否则其单方变更行为会存在着被确认为违法的风险。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