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被企业违法解除, 员工可以要求复职吗?
情景案例
2013年5月29日, 毛某被某公司聘为营销总监, 并签订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 约定工资为2万元/月。毛某入职2个月后, 由于整个行业生意都不好, 毛某的能力短期间发挥不出来。为节省开支, 公司考虑找个机会辞退毛某。 2013年8月1日, 由于有几个大客户要花时间重点攻关, 毛某通过电话向公司领导请示这几天不回公司打卡报到, 并得到领导同意。 2013年8月5日, 毛某收到公司发出的解聘通知书, 以毛某连续旷工4天构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 解除与毛某的劳动合同。
经协商无果后, 2013年9月5日, 毛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确定公司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并要求企业支付2013年8月5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损失。
请问: 毛某的请求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吗?(https://www.daowen.com)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从该规定来看, 针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原合同或者选择要求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该选择权由劳动者行使。劳动者选择继续履行原合同的, 由于客观上给劳动者确实造成了工资损失, 应当由用人单位赔偿。
本案中, 毛某提出继续履行合同, 该请求能否被支持, 需要劳动仲裁部门审理后确定。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安排了新的人员, 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 仲裁部门可向毛某作出释明, 毛某可变更仲裁请求为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维权指南
劳动者在维权时, 优先选择继续履行原合同, 确保自己就业。但劳动者也应当考虑到, 双方因为仲裁或诉讼已经产生矛盾, 再回原单位工作势必会产生更多矛盾。劳动者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