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宣告失踪, 如何终止劳动合同?
情景案例
2013年8月, 常某与某电子厂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2015年5月1日,常某与朋友赵某利用五一假期出海捕鱼, 在捕鱼过程中, 由于突然出现很大的暴风雨, 船不小心沉没, 常某与赵某两人至今下落不明。
请问: 电子厂如何终止与常某的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与失踪员工的合同终止问题。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后,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将其宣告为失踪人。宣告失踪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特别程序, 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 可以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 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 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劳动者被宣告失踪的, 因其不再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 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终止。
本案中, 常某下落不明已达一定期限, 需要由其利害关系人 (父母、配偶、子女等) 向当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并由人民法院将其宣告失踪。公司只有在常某被宣告失踪后才可以终止与常某的合同。(https://www.daowen.com)
维权指南
用人单位遇到劳动者失踪的, 可以书面通知其近亲属, 暂时中止与其之间劳动合同的履行, 并随时关注该劳动者是否被宣告失踪。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
(三) 劳动者死亡,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 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 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