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合并后, 原来的劳动合同还继续履行吗?
情景案例
罗女士是某家政公司老员工, 2010年3月1日, 公司与其签订5年期的劳动合同。 2014年3月, 由于连年亏损, 公司被另一家公司合并。事后, 公司到工商局办理公司名称与法定代表人变更。 2014年4月1日, 新的公司领导以原公司不存在为由辞退所有旧员工, 并不给予任何补偿。罗女士认为, 公司这种做法违背《劳动法》规定, 于是要求公司继承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 否则要给予她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 公司对罗女士某提出的要求没有同意。
无奈之下, 罗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继续履行原合同。
请问: 罗女士的请求能得到仲裁委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履行主体发生变化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公司合并必然带来劳动合同的履行主体发生变化。实践中, 公司合并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是吸收合并, 即A、B两公司合并后,A公司被吸收到B公司中,A公司不再存在; 另一种是新设合并, 即A、 B两公司合并后, A、 B两公司均不存在, 新设立一个C公司。不论是哪一种合并, 都将会导致原劳动合同的履行主体发生变化。但是, 这种主体发生的变化与用人单位自行解散、关闭或终止的情况不一样。在后一种情况下, 用人单位不再存在, 也没有接受其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存在。而在合并这种情况下, 虽然原来的合同履行主体不再存在, 但它有一个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因此,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时, 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本案中, 罗某所在的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合并, 应当由另一家公司作为原公司的承继单位, 继续履行与罗某的合同, 而不能以原公司不存在为由对罗某进行辞退。
维权指南
实践中, 用人单位会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名称变更等情况, 在分立或合并的情况下, 原合同履行主体可能不再存在; 而在股东变更、名称变更的情况下, 原合同履行主体不会发生变化, 但有可能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间接的影响。劳动者在涉及维权时, 应当充分了解用人单位发生的变化, 确定维权的方式,不能一概而论。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