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求员工提供本地户口的人员做担保, 有效吗?
情景案例
2012年9月, 吕某到广州某印刷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13年5月10日, 公司有一位销售人员收到30万元货款后卷款潜逃, 至今下落不明。公司为避免损失,要求全体销售人员提供广州户口的亲友做担保, 否则视为自动离职。无奈之下,吕某找到在广州的远房亲戚谢某提供担保。
2013年8月10日, 吕某也玩起人间失踪, 并将公司10万元货款带走。由于找不到吕某, 印刷公司便找担保人谢某还款, 但遭到谢某拒绝。谢某认为: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都是违法的。因此, 我之前为吕某做的担保承诺无效, 你们要钱请找吕某, 不要找我。
请问: 谢某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的担保问题。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条的规定, 担保包括人保和物保。人保, 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供保证; 物保, 指用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品或权利进行抵押或质押。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此处的担保, 应当包括了人保和物保。由于劳动合同并没有直接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人为劳动者提供担保, 实际上所担保的内容是企业的内部运营风险, 该种担保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 因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属于无效担保。(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 谢某并没有直接对吕某的债权债务进行担保, 不应当承担《担保法》上规定的责任。谢某对于吕某履行劳动合同的担保, 因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应当被确认为无效。
维权指南
劳动者迫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 会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条件。劳动者应当注重收集证据, 证明自己作出的行为是受到胁迫所致。
就用人单位而言, 在与劳动者之间有关债权债务确定之前, 不能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否则不但该担保会被确认为无效, 还会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
法条链接
《担保法》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 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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