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工作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情景案例
小汪是广州某大学的在读学生。 2014年7月, 为赚取零花钱和丰富社会经验,小汪想利用周末时间从事兼职工作。经过努力, 小汪很快在某房地产公司找到一份兼职派传单的工作。但是, 房地产公司有一个不合理的规定: 试用期1个月,每周工作2天, 试用期日工资50元/天, 转正后日工资100元/天。对于房地产公司提出的试用期, 小汪疑惑不解, 他感到十分不公平。
请问: 这种兼职工作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非全日制用工中的试用期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它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比较灵活,特别适合从事兼职工作。但也正是由于非全日制用工不像全日制用工要求高, 法律规定不得约定试用期。
本案中, 小汪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兼职工作, 每周2天, 按小时计算薪酬,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房地产公司不可以与小汪约定试用期。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在校大学生的兼职问题, 各地区存在一定的认识差异。司法实践中, 部分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会按照劳务关系来进行处理。如果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则更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
维权指南
兼职的劳动者, 尤其是大学生, 因为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用工成本很低, 往往是用人单位的首选。劳动者应当了解并熟悉法律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 避免被用人单位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发放薪资或约定试用期的, 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