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员工患病的医疗费可以要求企业赔偿吗?
情景案例
2013年2月, 田某与东莞某工厂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工厂一直没有给田某购买社会保险。 2014年4月10日, 田某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急救, 后被医院诊断为急性脑梗塞, 共花去医疗费3万元。事后, 田某找工厂赔偿, 但工厂拒绝赔偿, 工厂领导认为, 员工自身疾病, 单位不需要赔偿。协商无果后, 田某向本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求工厂赔偿所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https://www.daowen.com)
请问: 工厂需要向田某赔偿医疗费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未缴纳社会保险产生的损失问题。
计划经济时代, 在未建立普遍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和社会保险体系时, 职工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报销。建立社会保险体系后,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通过该制度的建立, 劳动者在患病时, 可以通过小部分由个人负担、大部分由社会统筹的方式, 及时治疗, 并分担大额的医疗费用, 同时也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但是实践中, 仍然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 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 公司未为田某缴纳社会保险, 导致田某患病后产生的巨额医疗费用无法通过社会保障和救助的形式解决, 对于该费用,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由公司予以承担。
维权指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时, 应当先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 只有在社保部门明确不能补办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 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