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情景案例
谢某是某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 退休后一直赋闲在家。 2012年8月的一天,老同学聚会时, 得知同学的亲戚所创办的电子公司急招一名资深会计, 谢某觉得与其在家闲着, 还不如到同事公司上班。经同学推荐, 2012年9月, 谢某正式到某电子公司财务部上班, 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2012年12月, 谢某下班时不小心被车撞到, 致使左脚骨折, 共花掉医药费3万元。随后, 谢某要求公司赔偿医药费, 但遭到公司拒绝。公司领导认为, 员工下班期间受伤与公司无关, 公司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建议谢某向社保部门申报工伤待遇。
请问: 谢某作为退休返聘人员, 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问题。
中国目前已进入一个相对老龄化的社会, 由于生活条件提高, 许多已到退休年龄的人仍在工作, 或者虽然退休了但又被返聘。对于这样的一些人员, 如果发生了工伤, 应当如何处理?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首先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只有劳动关系才能按工伤进行处理, 如果是劳务关系, 则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按照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合同终止。显然,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后,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就不是劳动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中第七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 最高法院承认劳务关系的前提是, 劳动者必须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对照《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有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 我们可以看出, 如果只是达到退休年龄, 但由于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 最高法院是不承认其为劳务关系, 而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因此, 在实践中, 超过法定年龄的人员, 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不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缴纳, 而一旦受伤, 人民法院依然认定其为工伤。国务院和最高法院的这一分歧目前仍未能得到很好解决, 对于用人单位来讲, 老龄用工的风险暂时无法化解。
本案中, 谢某退休后是否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案例中没有披露。按照最高法院的观点, 如果已经开始享受, 则与电子公司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不能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没有开始享受, 则与电子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由于电子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应由电子公司赔偿。
维权指南
有关国务院实施条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之间的差异, 其一, 导致各地劳动仲裁与法院的口径可能不一, 劳动者在维权时建议聘请当地专业律师进行处理;其二, 由于退休年龄达到后无法缴纳社会保险, 但受伤后仍被认定为工伤, 建议用人单位尽量少聘用老龄劳动者, 或尽量聘请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避免风险产生。此外, 本案中公司有关下班途中受伤不属于工伤的说法是错误的,与《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符。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
(三)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