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被自行车碰伤, 能否认定为工伤?
情景案例
胡某是某物业公司清洁工, 2013年11月的一天傍晚, 她在家接到回公司开会的通知电话, 胡某骑自行车往单位赶。在路上, 胡某不小心被一辆快速骑行的自行车挂倒, 当场晕倒。现场目击者描述, 看到受害人躺下不动, 骑车男子趁机逃走了。事故发生后, 胡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 后被医生诊断为头部受重伤, 共花8万元医疗费。出院后, 胡某请求公司赔偿医疗费, 但遭到拒绝。公司人事部经理刘某认为: 胡某不是被机动车所撞, 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建议胡某找肇事者赔偿损失。
请问: 刘某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因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问题。
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事故伤害,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在其修订前后有着明显的不同。 2004年1月1日实施的老条例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条例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从新旧条例的不同规定对比来看, 老条例强调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 不区分责任大小; 新条例强调的是交通事故, 不区分造成事故的原因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但新条例对责任大小进行了区分, 并非所有交通事故都一律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 胡某被非机动车撞倒, 只要其本人非事故主要责任, 则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刘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维权指南
劳动者遇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时, 也要及时报警, 并请求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此外, 发生工伤后应当请求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而不是要求用人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且不愿意申报工伤的, 劳动者本人应当进行申报。只有在确定了是工伤之后, 才可以进一步维权。
法条链接(https://www.daowen.com)
《工伤保险条例》 ( 2004年1月1日实施)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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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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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
(六)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