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上班, 有加班费吗?
情景案例
2016年3月20日, 某公司女员工范某向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反映称, 公司于2016年3月8日 (星期二) 全天安排其上班, 只支付了工资。范某认为,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节假日上班应支付加班工资, 但公司拒绝了她的要求。范某希望区劳动保障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 责令该公司支付其“三八”妇女节的加班工资。
请问: 范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部分公民的放假问题。(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 妇女节 (3月8日), 妇女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 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 则不补假。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中明确规定,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 对照常工作的职工, 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 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 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 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因此, 如果妇女节那天是正常工作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的, 不算加班; 如果是周六或周日, 则应当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 2016年3月8日是星期二, 是正常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给妇女放假半天。但由于各个单位的情况不一,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放半天假,也无须支付加班费用。范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维权指南
对于妇女节、青年节这种部分公民享受的假日, 是否放假完全由用人单位根据其具体情况而定。劳动者在维权时, 需要确定上班的当天是否是工作日。如果不是工作日, 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待遇。
法条链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 妇女节 (3月8日), 妇女放假半天;
(二) 青年节 (5月4日), 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 儿童节 (6月1日) , 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8月1日), 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 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 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 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 则不补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 18号, 2000年2月12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 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令第270号) 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 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 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 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 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 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