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谁来缴纳?
情景案例
朱某在某物业公司做了8年清洁工, 公司一直没有为朱某购买社保。随着年纪越来越大, 朱某特向某物业公司提出购买社会保险的要求。某物业公司认为,朱某是劳务派遣员工, 社会保险应由劳务派遣公司购买。但劳务派遣公司认为,员工派遣出去后, 社会保险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现在, 劳务派遣公司和某物业公司相互推诿, 双方都不愿意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请问: 朱某的社会保险费应该由谁缴纳呢?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虽然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 但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义务,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社会保险应当由其进行缴纳。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应当载明该法所规定的必备条款和事项, 其中就包括社会保险。
本案中, 物业公司是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因此, 朱某的社会保险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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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虽然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 但用工单位使用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存在着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七) 社会保险;
……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 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劳务派遣单位, 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