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以实施综合计算工时为由, 拒付加班费用?

137. 企业能否以实施综合计算工时为由, 拒付加班费用?

情景案例

王某是某服装公司的操作工, 由于公司订单多, 任务重, 王某平均每天要工作10个小时, 每月只休息一两天, 十分辛苦王某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加班费用, 但公司认为, 公司实施的是综合计算工时, 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用

请问: 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综合计算工时问题。

通常情况下, 我国执行每天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休息一天的标准工时制度, 但有些企业比较特殊, 需要在生产任务集中的时候突击加班, 因此, 原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规定了综合计算工时制。根据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综合计算工时适合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以及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具体执行时, 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企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 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应当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本案中, 公司认为实行了综合计算工时就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用, 是对法律的误解。首先, 公司应当证明其被告综合计算工时已经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其次, 公司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 月工作日为每月20. 83天, 因此在每天8小时工作的情况下, 每月总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66. 64小时。王某平均每天要工作10 个小时, 每月只休息一天,显然其综合工作时间远远超过了法定的标准, 对于超过的部分, 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用。

维权指南

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号称实施综合计算工时的,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批准证书, 也需要自己保留考勤记录等证明自己工作时间的材料, 在维权过程中要充分计算自己每个月的实际工作时数, 并与法定的166. 64小时进行对比,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https://www.daowen.com)

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 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分别以周年等为周期,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 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 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 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 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 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 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 200%、 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 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 不执行上述规定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 365-104 (休息日) -11 (法定节假日) =250

季工作日: 250÷4=62. 5/

月工作日: 250÷12=20. 83/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