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 要支付违约金吗?
情景案例
2010年6月, 小何与某游戏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 2011年8月,公司出资送小何到北京参加专项技术培训, 双方约定: 小何培训结束后, 回公司继续工作服务, 服务期限为5年。 2014年8月, 因为移民要离开公司, 故不能履行剩下服务期。人事部经理跟小何说: 服务期还没有完, 如果现在辞职, 要给公司支付违约金, 包括培训学费及差旅费在内的全部费用。小何认为: 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就能辞职, 自己与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是无效协议。
请问: 小何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因培训产生的违约金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 公司送小何到北京参加专项技术培训, 双方就培训后的服务期作了约定, 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为有效。小何在服务期未能履行结束的情况下辞职, 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小何认为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辞职,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提前30天通知只是辞职的程序要求, 并不妨碍公司依据双方的协议追究小何的违约责任。
维权指南
就用人单位而言, 给劳动者提供培训前, 应当与劳动者签署协议, 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和违约金, 并对培训费用的支付凭证予以妥善保管。一旦劳动者提出辞职, 用工单位即应及时提出仲裁予以维权。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 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