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故意不签合同, 企业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情景案例
2015年6月, 何某进入广州某电子厂工作, 并担任生产组长一职, 双方约定试用期1个月, 试用期工资每月5000元, 试用期满后工资每月8000元。电子厂多次提出要与何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 何某每次都找借口搪塞拖延, 不予签订。2015年12月, 何某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 并要求电子厂支付6个月的双倍工资。电子厂认为: 何某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 目的是索赔双倍工资, 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 于是不同意何某的要求。
请问: 在这种情况下, 电子厂需要给何某支付双倍工资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及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超出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 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但实践中, 有些劳动者可能对企业的薪资、工作环境等不满意, 不愿意轻易地与企业签订合同, 而企业由于某一阶段熟练工人难找, 也不愿轻易地辞退劳动者, 就会形成像本案这种情况。本案中, 企业虽然提出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合同, 但依照法律规定, 应当由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毕竟在劳动关系中, 劳动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
本案中, 何某与公司之间已建立了劳动关系,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不管未签订的原因在于谁, 公司均应当向何某支付双倍的工资。
维权指南
本案中, 用人单位未能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 最终承担了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就用人单位而言, 对于何某这种边做边观望、随时准备辞职的员工, 在其一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应当主动与何某解除劳动关系, 避免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当然,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表面上, 企业是吃亏了, 但是和双倍工资相比, 损失还是比较少的。并且, 由于双方合同未签订, 用人单位可能也就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 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双倍工资, 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对而言, 及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受到的损失更小。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