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 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合法吗?
情景案例
吴某于2016年8月入职某电器公司, 因长期不归还同事赵某的借款, 并与赵某于2016年10月在上班期间互相殴打。事后, 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 以吴某在公司内与他人发生争执为由解除了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吴某不服, 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电器公司辩称, 公司已经制定了规章制度, 吴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 故对吴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合理。吴某辩称, 该公司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请问: 吴某的说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规章制度的制定问题。(https://www.daowen.com)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该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在最终确定后还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 吴某与赵某在上班期间发生殴打, 违反了劳动纪律, 公司可以作出处理。但是, 公司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并且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吴某, 如果公司不能因此举出相应证据的话, 公司就不能依据该规章制度与吴某解除劳动关系。
维权指南
劳动者在阅读这一案例时, 需要结合当地法院的实施意见。目前大多数地方的高级法院均认为, 规章制度即使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只要其内容合法、合理, 并且公示或者告知了劳动者, 劳动者知晓该规章制度的内容, 则该制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的解除依据。
就用人单位而言,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征求劳动者或工会的意见, 最低限度也应当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可以采用的方式包括培训、领取员工手册、张贴公告、公司内部网络传阅等, 并注意保存相应的证据。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