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辞退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 要赔偿吗?
情景案例
余某在某外资公司从事质检工作。 2012年8月20日, 王某与公司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 月薪3000元。 2014年3月1日, 公司以人手过多为由辞退余某, 通知余某3月10日前要离开公司。为弥补余某的损失, 公司给余某发放了4500元经济补偿金。
余某离开公司后, 以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就直接辞退为由, 要求公司支付9000元经济赔偿金。公司认为, 公司已给余某发放4500元经济补偿金, 于是拒绝余某的要求。余某认为, 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不一样, 经济补偿金是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补偿费用; 经济赔偿金是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惩罚性费用。
请问: 余某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 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能自行设立条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除协商解除、裁员解除或者因违纪等原因解除外,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30日后劳动者离职,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劳动者立即离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 并不存在协商解除、裁员解除或者因违纪等原因解除的情形, 公司没有提前30日通知余某就直接辞退余某, 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应当向余某支付赔偿金。但是, 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的, 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 在公司已经向余某发放了4500元经济补偿之后, 余某只能再主张4500元。
维权指南
就用人单位而言, 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如果基于某些原因, 怕劳动者在30日内给单位带来不便, 不希望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 除支付正常的经济补偿外, 还应当在提出解除时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 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