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受伤, 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可以一起报吗?
2026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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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受伤, 医疗
保险与工伤保险可以一起报吗?
情景案例
聂某是某建筑公司工人, 每天穿梭在楼盘现场。某日, 聂某在上班时被高空坠落物砸中头部, 当场晕倒, 后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聂某在生病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均得到工伤保险的支付。事后, 聂某想到自己还参加了医疗保险,遂请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此部分费用再次给予报销。
请问: 聂某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基本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待遇的衔接问题。
我国对城镇职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制度, 以保障其在患病和工伤时能够得到社会保障和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是两个不同的险种, 医疗保险针对劳动者所受到的因个人健康原因或意外产生或造成的疾病伤害, 工伤保险针对的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两者在缴费要求、覆盖范围、支付条件等方面均不一样。因此,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对于劳动者受到工伤的, 医疗费用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而不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本案中, 聂某因工受伤, 只能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进行处理, 不能再要求医疗保险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维权指南
劳动者在工伤的情况下, 只能通过工伤保险的渠道进行解决。此外, 由于医药费属于物质损失, 根据“填平原则”, 不管是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还是其他商业保险, 只要有一方将其报销, 劳动者所受到的损失就已经弥补, 不能向其他各方再次要求报销。更何况, 从财务的角度上看, 劳动者在事实上也无法再一次提供医疗费用的发票原件, 这种多报多得的想法和主张在实践中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 在境外就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