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迟到或早退被撞伤, 能否认定为工伤?
情景案例
蒋某系某家具厂的生产主管, 为节省成本, 工厂没有给蒋某购买社会保险。2011年4月10日17时左右, 由于家里有急事, 蒋某在没有向公司请假的情况下,提前1小时早退下班。回家途中, 蒋某骑摩托车与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 致使蒋某当场死亡,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无事故责任。事发后, 肇事者逃逸。
蒋某家人认为, 蒋某是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家具厂负责人认为, 蒋某系早退后遭遇车祸, 不属于正常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应当不予认定为工伤。 2011年4月20日, 蒋某家人遂向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请问: 蒋某早退被撞伤, 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因迟到或早退等原因造成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引起的工伤认定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也作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在迟到或者早退的情况下,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伤害, 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实践中虽然争执不一, 但目前通过最高法院公布的一些案例, 基本上可以确定, 迟到与早退属于单位内部管理问题, 不会改变劳动者上下班的性质, 只要劳动者受伤是在“上下班途中”并且符合其他条件的, 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 蒋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 且本人无责, 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至于蒋某早退的问题, 属于其违反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 其虽然早退, 但不会改变其受伤害是在“下班途中”的结果, 故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维权指南
城市社会交通的高速发展, 导致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意外的可能性越来越大。立法的本意是保护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上,通常向劳动者作倾斜保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只有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才能有效地化解风险。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
(六)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