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经营不善被撤销, 员工可以要求总公司发放工资吗?

17. 分 公司经营不善被撤销, 员工可以要求总公司发放工资吗?

情景案例

方某是广州某家电销售公司营业员, 该家电销售公司是某家电公司为开拓华南地区市场而成立的分公司。 20152, 方某与广州分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约定工作地点为广州。 201612, 由于广州分公司在华南市场业绩不佳, 方某已经5个月没有拿到工资。 20171, 方某决定向劳动仲裁委会员提出仲裁申请, 请求广州分公司发放工资在申请劳动仲裁过程中, 方某发现广州分公司刚刚被注销于是, 方某去找广州分公司总经理郑某给个解释, 郑某对方某说: 广州分公司已申请破产注销, 过两天就会关门, 公司无力给你发工资了,希望能理解, 十分抱歉

请问: 方某可以要求总公司发放工资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 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 领取营业执照, 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但由于其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因此其民事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承担。

本案中, 方某与广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了劳动关系, 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 可以要求总公司发放工资。

维权指南

就劳动者而言, 如果自己的劳动合同是与企业的分支机构签订的, 应当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的全国企业公示信用信息网查询该分支机构, 了解一下该分支机构是否进行登记。登记的分支机构, 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未登记的分支机构, 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如果分支机构无力履行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 应当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形式, 要求其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 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 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