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员工可以解除合同吗?
情景案例
苏某于2016年3月28日进入某展览公司工作, 从事电话营销工作, 合同期为1年, 合同中没有约定购买社会保险事宜。 2016年12月1日, 苏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 向公司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 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16年4月至11月的社会保险费, 但遭到公司的拒绝。公司认为, 现在公司缺人手, 在合同期满之前不能辞职, 否则赔偿公司相关损失。合同中没有约定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故公司无义务帮苏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请问: 在这种情况下, 苏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在公司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的辞职问题。
劳动者辞职通常因为两种情况发生: 其一, 因劳动者个人原因, 如身体状况、住址迁移、谋求发展等; 其二, 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没有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在第二种情况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劳动者属于“被迫辞职”, 是劳动者对自己权益受损的一种自行保护的手段, 应当获得法律的支持。
本案中, 虽然公司与苏某之间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公司要为苏某缴纳社会保险, 但由于社会保险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并不因合同中未约定而被免除。在这种情况下, 苏某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维权指南
在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导致劳动者辞职时, 劳动者应在辞职申请中明确其辞职原因是用人单位无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并可以此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辞职是因为个人原因,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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