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 公司可以要求赔偿猎头费用吗?
情景案例
2012年3月10日, 某公司通过猎头公司聘用姜女士为财务总监, 双方订立3年期的劳动合同, 公司为此支付猎头费用3万元。 2012年8月10日, 由于对工作不满意, 姜女士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并告知9月11日就会离开公司。公司不同意姜女士离职, 如果姜女士一定要走, 必须给公司赔偿3万元的猎头费用, 否则对公司十分不公平。姜女士认为, 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不需要给公司支付任何费用。
请问: 姜女士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员工辞职问题。
辞职是劳动者一项重要权利, 任何单位均不能把劳动者作为“卖身工”并禁止劳动者辞职。但是, 劳动者辞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与用人单位的约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 劳动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 姜女士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 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要求她赔偿猎头费, 实际上属于要求姜女士承担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违约金仅适用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 其他情形不能约定违约金。因此, 姜女士的说法是正确的。
维权指南
用人单位支付猎头费用并通过猎头公司招聘高级员工后, 如果高级员工提前离职,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就因此产生损失。该损失的发生, 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 不能由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可以在与猎头公司签署的合同中约定高级员工的服务期限, 并将猎头费的支付与劳动者的服务期限相匹配, 分期支付。如果劳动者提前离职, 则不再支付剩余的猎头费。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