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被刺死, 是否认定为工伤?
情景案例
张某是某印刷厂司机。 2012年9月3日, 张某受工厂委派给客户送货。在送货途中, 张某发现有一名歹徒正在拦路抢劫一路人, 遂上前解救, 在与歹徒搏斗时被刺身亡。事后, 当地政府部门追授张某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 2012年10月, 张某家属向工厂提出工伤赔偿的请求, 但该厂负责人认为张某不是工伤, 其医疗费用不应由厂方负担, 应该找加害人或被救人赔偿。
请问: 张某的死亡, 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见义勇为受伤后的工伤认定问题。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 是指伤害的发生可能不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 或者与工作职责无关, 但是根据条例的规定, 应当按照工伤来进行处理。这些情形中, 包括了见义勇为在内。
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视同工伤。有观点认为, 实践中, 见义勇为往往都是为了个人利益,不应当视同工伤。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视同工伤本来就与工作无关, 体现的是立法者在社会价值层面上的要求。见义勇为表面上是为了其他人的个人利益, 但由于所针对的违法行为都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任其发展下去, 随时会对周围人员产生伤害, 因此见义勇为所维护的仍然是公共利益。并且, 见义勇为是受到国家鼓励的行为, 用人单位作为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将见义勇为受伤害者纳入工伤保护的范围, 更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并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本案中, 张某因见义勇为而死亡, 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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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家属, 除了申请工伤认定之外, 还可以根据向加害者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受张某施救的路人, 同时也应当对张某的家属做一定的补偿。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 项、第 (二) 项情形的,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 (三) 项情形的,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