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接受工作安排, 企业可以解聘吗?

88. 员工拒绝接受 工作安排, 企业可以解聘吗?

情景案例

2008420, 钟某与深圳某外贸公司签订一份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钟某担任外贸跟单职务, 每月工资6000进入公司后, 钟某工作进展还比较顺利, 钟某对这份工作很满意。 200871, 公司领导通知她, 因为下属工厂加工任务紧迫, 缺少人手, 要求王小姐明天开始暂时去工厂上班2个月

考虑到工厂位于深圳郊区, 从自己家到工厂需要很长时间, 于是钟某坚决不同意公司的工作安排公司领导说, 这是公司商定的事, 不能改变, 要求钟某必须服从公司安排

经过几次沟通无果, 200873, 公司给钟某发出解雇通知, 以钟某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请问: 在这种情况下, 外贸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问题。

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 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作出一些调整。劳动者拒绝接受调整的, 如果用人单位有规章制度, 且规章制度将不服从公司安排定性为严重违纪行为, 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 由于劳动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在进行调整时, 应当依据合法性、合理性的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如果用人单位的调整是不合法或不合理的, 劳动者拒绝调整, 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作出的单方调整, 存在着被确认为违法解除的风险。

本案中, 用人单位安排钟某在郊外的工厂工作, 变更了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这些变更, 首先应当考虑是否合理。比如钟某的岗位变更, 是否导致其无法从事, 并进而导致其不能胜任该工作; 比如地点的变更, 是否导致其额外增加交通成本和通勤时间, 是否会导致经常迟到而被视为违反劳动纪律等。这些问题需要由司法部门在审理后根据具体的情形作出判断。如果最终被认定是合理变更, 则钟某的行为应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如果最终被认定为不合理变更, 则公司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维权指南

就劳动者而言, 在面临用人单位的变更要求时, 应当向用人单位说明自己所学专业或所掌握技能与新工作岗位可能不匹配, 或者说明由于路途较远给自己造成的各种不便, 尽量避免与用人单位直接对立。

就用人单位而言, 在确实需要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时, 应当尽可能地为劳动者提供交通方便, 如增加补助, 或者提供交通工具接送, 甚至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只要劳动者到达原工作地点就开始计算工作时间等, 尽量人性化处理, 弱化给劳动者造成的不便, 促使调整的达成。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