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需要为“在校实习生”缴纳社保费?
情景案例
卢某是上海某大学的学生, 于2012年7月毕业。 2010年10月, 卢某经过层层面试, 被上海某科技公司录用。公司与卢某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约定赵某从2010年11月1日正式上班。但是, 公司以卢某到2012年7月才正式毕业为由, 没有为赵某申报购买社会保险。 2012年7月, 卢某找到更好的工作单位, 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
2012年8月, 卢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请问: 卢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在校大学生的社会保险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 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分为: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包含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险)、城镇居民社会保险 (包含养老和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社会保险 (包含养老和医疗)。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的区别在于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大学生由于尚未毕业, 虽然其已符合就业年龄的要求, 但通常情况下, 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尚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大学生, 根据其具体情况, 可缴纳城镇居民社会保险, 或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是,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 均无法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
本案中, 虽然公司与卢某之间已订立劳动合同, 但由于卢某当时尚未毕业,客观上公司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也不应为其补缴。
维权指南(https://www.daowen.com)
大学生提前就业是普遍现象, 虽然个别案例中认可这种劳动关系, 但社保经办部门目前仍不能为大学生进行社保登记, 故用人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大学生在提前就业时, 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购买商业保险, 以确保意外发生时可以通过商业保险分解风险。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