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 有效吗?

34. 约定不为 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条款, 有效吗?

情景案例

钱某是一位退伍军人, 20155月到某企业应聘保安一职在面试时, 企业人事经理提出, 钱某可以在这里上班, 但不能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由于对社会保险了解不多, 钱某没多想就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 钱某同意企业不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

钱某在企业工作半年后, 慢慢明白购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 且得知企业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违法的因此, 钱某向企业提出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但是, 企业以劳动合同约定为由, 拒绝钱某的请求无奈之下, 钱某向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请问: 钱某的请求能得到仲裁委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登记并缴纳, 其中属于劳动者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 由于该约定免除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且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属于无效约定。

本案中, 企业与钱某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 应当被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但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的规定, 钱某应当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 只有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 才能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如果仅仅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钱某应当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维权指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的规定, 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就劳动者而言, 如果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的, 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并请求社保经办部门补办社保登记。如果社保部门不能补办, 并且劳动者有损失发生, 如为了治病花费了医疗费用, 或者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待遇, 此时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者不能直接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就用人单位而言, 应当强化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的理念, 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否则不但要面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 而且一旦发生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 劳动者所受到的损失均应当由用人单位赔偿。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 社会保险;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 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