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租减息”政策的进一步落实

一、“减租减息”政策的进一步落实

敌后抗战进入严重困难时期之后,中国共产党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战胜极端困难,努力巩固和发展抗日根据地,争取抗日战争的早日胜利。1943年10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发出《关于减租生产、拥政爱民及宣传十大政策的指示》,提出党在根据地的各项政策中,举其重要的有十项,即“十大政策”,包括:对敌斗争;精兵简政;统一领导;拥政爱民;发展生产;整顿三风;审查干部;时事教育;三三制;“减租减息”。指示还特别强调了“减租减息”发展生产和拥政爱民三项政策的目的和意义。

“减租减息”是抗日战争时期党在抗日根据地为了巩固统一战线和处理土地问题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政策。1941年7月,中共榆社县委书记王谦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减租减息”工作,指出榆社县的“减租减息”工作应坚决贯彻执行《晋冀豫边区单行条例》,强调“双减”是保障农民根本利益的需要,是保证地主基本利益的需要,是调整国共两党关系的需要,是团结各阶层抗日的需要。明确指出地主土地收入不论租佃、伴种,一律照租减25%,债主之利息收入,不论旧债、新债,年利息不得超过一分(10%),农民也应照章交租交息。会后,还派大量工作人员深入农村广泛宣传落实,推动“双减”工作。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1942年前,榆社只是初步实行了“减租减息”政策,并未全面推广开来,存在“减租减息”不彻底和明减暗不减、私下议定租额以及在“减租减息”过程中出现“算老账”的过火行为。

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制定了抗战时期土地政策的三项基本原则,除了重申“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和“‘减租减息’之后又须实行交租交息,借以联合地主一致抗日。”两项基本原则之外,进一步提出了“奖励富农发展生产和联合富农”的原则。2月4日,中共中央又向党内发出了《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的指示》。《决定》和《指示》指出,党的政策是扶助农民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而不是消灭封建剥削,更不是打击赞成民主改革的开明绅士,故实行“减租减息”之后,要求交租交息,保证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4月,翟管村和山庄村的党组织组织各阶层群众学习和座谈中央土地政策,解决了一些租佃纠纷,两个村的租佃双方按照减租减息政策,互订租约71张,佃约81张。

同年7月,中共中央北方局结合各地学习贯彻中央土地政策提出的问题,发出《中央土地政策决定的讨论提纲》,对解决地租、佃权、债务以及特殊土地处理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使贯彻土地政策有了详细规定。榆社县各区的区干部逐村、逐户深入农民家中广泛宣传“减租减息”政策,开展了反对顽固分子的政治斗争,开展了屯粮与“减租减息”相结合的阶级斗争。7月18日,中共榆社县委召开县、区两级干部会议,对为期三个月的全县“减租减息”中心工作与扩军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通报了全县三个月中心工作的成绩和太行三专区对榆社县两项工作的表扬。会议指出,在三个月的“减租减息”中心工作中,参加人数达到14590人(次),开展斗争370多次,解决重大问题4528件,其中解决“减租订约”问题2322件,清理旧债839件,解决土地纠纷659件,解决妇女问题739件,解决雇工问题237件,解决其他问题277件。同年8月上旬,中共晋冀豫区党委转发了榆社县《关于目前群众斗争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指示》,大力推广榆社县坚决执行“减租减息”及取消旧赋、实施合理负担的做法。这一时期,榆社县共负担粮食430227石,被太行三专区评为“百分之百完成合理负担的县”。中共榆社县委还在全县组织开展了对合理负担工作的大检查,纠正了大村欺压小村、中贫农负担过重等不公平现象。10月4日,中共晋冀豫边区党委向全区转发了《三地委对榆社县群众运动的初步总结》,全面介绍了榆社县从5月到10月初的五个月时间已经有50个村退租6091石,处理土地、债务纠纷7160件。

“减租减息”政策的进一步实施,调动了榆社群众抗日斗争的积极性,受到了太行三专区的通报表扬。实行“减租减息”,从政治上动摇了封建统治,从经济上削弱了封建剥削,使根据地地主的户数和占有土地的比例明显下降,贫雇农的户数有所减少,贫雇农所占有的土地亩数也显著增加,极大地改善了根据地农民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为促进生产和坚持抗战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减租减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既调动了他们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又照顾了地主、富农的利益,成为赢得抗日战争胜利的基本因素。封建剥削制度的削弱,也为土地制度的改革准备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