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体制的改革

三、财税体制的改革

(一)财政体制改革。1982年前国家财政管理制度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管理体制,其主要内容是:地方财政支出同地方财政收入挂钩,实行总额分成,地方机动财力按当年实际收入比上年增长的部分和确定的增收分成比例提取。在当时这种体制下,地方财政的增收部分按上级核定的比例,较之以往虽留有一定的机动财力,但收入计划、支出指标仍由上级核定,基本上还是统收统支的性质。之后,山西省进一步改革财政体制,榆社县也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办法。1985年又调整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政策。1989年实行了“总额分成、分级包干”制度,并完成了两步利改税,由单税制转变为复税制,为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稳定财政收支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税收制度改革。1983至1984年,全县先后进行了第一步和第二步利改税。之后,逐步开征了建筑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等税种。在税收调节方面,对出口贸易、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集体经济放宽税收政策,给予了适度的减免税优惠。

(三)资金管理体制改革。1982至1986年,县财政支农资金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周转使用,县财政资金管理由单一的无偿供给型向拨款、贷款、贴息相结合的经营管理型转变。1987年起,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资金又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和“包死基数,节余留用”等多种形式的经费包干体制。

(四)金融体制改革。1984年以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部署,人民银行要行使中央银行职能,逐步完善中央银行制度;各专业银行则要逐步走向市场,并要积极发展和建立健全具有地方特色的省地市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设立城市信用社,各县成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到1985年初,榆社县基本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同年,全县各金融部门又开始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办法,同时开展银行之间的资金拆借,改变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资金供应体制。1987年以后,全面推行了流动资金目标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