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政策的调整

三、农村政策的调整

1960年3月24日至4月7日,中共山西省委召开六级干部会议,着重讨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的过渡问题、关于改善干部作风问题、关于办好农村公共食堂问题和关于发展农业生产问题,并议定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4月14日至16日,中共榆社县委和各公社党委分别召开扩大会议,传达贯彻中共山西省委六级干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一平二调”、干部作风、公共食堂和当前生产问题。4月28日,中共榆社县委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六级干部会议精神,研究制定了《关于解决人民公社中“一平二调”问题的意见》,以纠正人民公社“一平二调”的错误,对1958年以来各人民公社“一平二调”问题和以往遗留下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其中规定:1.由高级社转入人民公社,确定几个管理区集体所有的林木,实行由有关管理区联合经营的规定不变;公社调各管理区的土地要退回。2.平调的牛、羊、猪退回(或作价处理);农机具退回;抽调劳力超过管理区劳力5%的要退回;公社占用管理区房屋的要付租金。县委明确规定,经过这次纠正后,如有再犯此类错误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1961年1月14日至18日,中共中央召开八届九中全会,决定1961年全国集中力量加强农业战线,贯彻执行国民经济“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方针。1月25日至2月3日,中共山西省委召开一届十四次全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对解决“一平二调”的问题、明确人民公社体制的问题和健全人民公社经营管理制度的问题,分别作出了规定。文件规定:“凡属‘一平二调’的东西,必须坚决退赔。谁平调的谁退赔,从哪里平调的退赔哪里。原物在的一定要退还原物,原物已经丢失或者消耗了无法退回的,要用等价的其他实物抵偿。”强调纠正“一平二调”的错误必须做到彻底、坚决。

之后,中共榆社县委贯彻执行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在解决人民公社体制问题方面,首先对1958年“大跃进”运动进行了认真反思,认识到人民公社由生产队所有制向人民公社所有制的过渡,在条件不成熟时,操之过急,以及把一部分生产队合并得过大,人为地实行穷富拉平的办法,同样是一种“一平二调”的“共产风”。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基本制度。其次,应当适当缩小管理区和生产队的规模,几个生产队合并为一个生产大队,相互之间贫富悬殊,村庄过于分散,社员要求分开的,应当允许坚决分开。在解决人民公社经营管理制度方面,坚持生产队的小部分所有制,严格实行包土地、包耕畜、包农具,奖优惩劣的“三包一奖”制度;尊重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管理权限,坚决纠正瞎指挥风;坚持劳动定额和评工记分制度;切实做好按劳分配工作,保证社员的收入逐年增长。

1961年4月13日至18日,中共榆社县委召开了有县、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共791人参加的全县四级干部会议,学习和讨论了中共中央广州工作会议制定和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农业六十条》),传达了中共山西省委书记陶鲁茄对条例草案的解释,县委第一书记王彪作了动员讲话。6月1日,中共榆社县委、榆社县人民委员会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常委扩大会议关于调整“大跃进”运动中设置的行政区划的决定,将全县6个人民公社分设为9个,从社城(红旗)人民公社中划设大寨(曙光)人民公社,从云簇(灯塔)人民公社中划设东清秀(燎原)人民公社,从岚峪(锦锋)人民公社中划设讲堂(烽火)人民公社。同日,太谷县白壁、牌坊、常瑞、寺儿等16个自然村复归榆社县管辖,中共榆社县委、县人民委员会决定增设白壁(火炬)人民公社,全县人民公社达到10个。

1961年5月21日至6月12日,党中央在北京举行工作会议,对《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供给制,并规定:“在生产队办不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6月22日至7月12日,中共山西省委召开三级干部会议,贯彻中共中央5月工作会议精神。8月23日至29日,中共榆社县委在县城召开了有县、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党员干部共707人参加的四级干部会议。会议分别传达贯彻了中央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检查了1958年以来工作中的成绩与问题,讨论了三年恢复发展农业生产的计划,学习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和中央关于退赔林业、畜牧业、手工业、商业等问题的规定,提出了执行这些规定的具体意见。会议认为,1958年以来县委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教训有四个方面:一是在贯彻执行党的政策上,态度不够端正,有违反政策规定的问题;二是在思想认识上,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平均主义界限认识不清,错误地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混淆起来,把平均主义看作是共产主义因素,忽略了按劳分配、等价交换的原则,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三是在工作作风上,缺乏调查研究、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以感情代替政策,脱离了群众,造成了浮夸,给工作带来了损失;四是在领导方面,发扬党内民主不够,挫伤了一些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会议作出了《关于在三年内恢复发展农业生产的意见》《关于保护和发展牲畜的意见》《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初步意见》《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初步意见》等文件规定。其中《关于在三年内恢复发展农业生产的意见》对三年恢复农业生产和畜牧业生产提出了明确的生产指标,即:粮食生产由1960年的4218万斤,到1963年达到5100万斤;大牲畜由1960年的13070头,到1963年发展到13948头;生猪由1960年的10784头,到1963年发展到2万头;羊由1960年的81766只,到1963年发展到11万只。同时制定了六条措施:(一)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特别是十二条和六十条,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二)认真贯彻广种多收、高产多收的农业生产方针,扩大耕地面积,提高亩产产量;(三)合理安排作物种植比例,因地制宜,自由选择各种优良品种;(四)合理安排和使用劳动力;(五)大量进行土地基本建设,鼓励社员积肥;(六)加强牲畜管理,积极发展畜牧业。10月31日,中共榆社县委农工部提出了在农村公社企业、生产大队、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劳动定额、评工记分、小段作业、基本劳动日等五项制度的意见。指出,这“五项制度”是集体所有制农业生产中的基本管理制度,有利于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巩固三级所有制。为了迅速发展生产,巩固人民公社,提高生产率,必须在不断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工作的同时,因地制宜地实行“五项制度”。12月,全县农村公共食堂停办,社员口粮重新分配到户。

1962年,全县生产大队由296个调整为313个,核算单位由304个调整为703个,生产小队达到808个。在调整农村政策中,中共榆社县委正确执行了多劳多得的政策,并将核算单位全部下放,使广大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

1964年,县委决定东清秀人民公社驻地迁至河峪村,并改称为河峪人民公社。